须准备的文件
根据公证书类别的不同,客户需要准备不同文件,供公证使用。具体如下:

一、个人声明类公证书

1、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顺号
不同的情况
必须提供的材料
可选择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此前不曾结过婚
1.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2
申请人曾结婚又离婚
1.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3. 声明人离婚证明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确认本。
 
 
声明人前一段婚姻的结婚证书复印本。
3
申请人已丧偶
1.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申请无结婚记录证明书正本;
 
3.
声明人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复印本。
声明人前一段婚姻的结婚证书复印本。
4
补办结婚登记
1.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2、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证明声明书
  a.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用于结婚证遗失),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的其他文件复印本。
  b.申请办理《结婚公证书》(用于1950年婚姻法颁佈前结婚),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的其他文件复印本。
 
3、继承(或: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a.声明继承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在香港死亡)复印本;
  (3).如属遗嘱继承,需附被继承人的遗嘱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与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复印本;
  (2).被继承人(在香港以外地区死亡)及其它继承人中死亡者的死亡证明书复印本;
  (3).遗产产权证明书复印本。
  b.声明放弃继承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复印本。

4、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a.申请内地配偶来港定居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声明人结婚证书复印本;
  (3).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申请无结婚记录证明书正本;
  (4).如有未满十四岁子女随配偶一同提出申请,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其他与申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或认证本或复印本
  b. 申请内地配偶以外其他亲属来港定居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声明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 如内地批准机关要求,申请子女来港定居的,需提供身边无子女证明;子女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在国外居住的证明复印本
 
  (2).其他与申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或认证本或复印本

5、申请内地亲属来港接管产业声明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2).声明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3).声明人的产业状况证明。
可选择提供:
  (1).其他与申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正本或认证本或复印本
 
6、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a.夫妇申请收养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子女申请表正本
  (3).保证书正本
  (4).结婚证书复印本
  (5).声明人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书正本或复印本
  (6).医院或注册医师出具的声明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正本或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无(有)刑事处分记录证明书确认本
  b.单身申请收养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子女申请表正本
  (3).保证书正本
  (4).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或离婚证明书复印本,或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本
  (5).声明人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书正本或复印本
  (6).医院或注册医师出具的声明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正本或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声明人无(有)刑事处分记录证明书确认本
 
7、事实收养
  a.夫妇申请收养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结婚证书复印本;
  (3).养子女的内地身份证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有关能证明收养关系存在的文件复印本(如收养协定、往来信件、汇款凭证、寄物凭证等)
  b.单身申请收养的,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或离婚证明书复印本,或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本;
  (3).养子女的内地身份证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有关能证明收养关系存在的文件复印本(如收养协定、往来信件、汇款凭证、寄物凭证等)
 
8、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必须提供: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2).声明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正本或复印本
可选择提供
  (1).被担保人的入学通知书复印本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9号英皇商业中心16楼

电话 : (852) 2523 8983 传真 :( 852) 2121 1449

驻中国代表处: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1316室  邮编:510623

电邮地址 : enquiry@china-notary.com.hk
Copyright (c) 2006 S.W. WONG & ASSOCIATES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